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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2753号

张波与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波;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波

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波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