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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48号

灵宝市锦绣千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宝市锦绣千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友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锦绣千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火车站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赵创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友全,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锦绣千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8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心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