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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05执1711号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何铁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何铁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978A。

负责人:黄元培,行长。 被执行人何铁诚,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div>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铁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 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19)闽0305执1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合并至该案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305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燊 执行员 曾新智 执行员 周长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美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