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人王某诉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9年2月22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成
审判员 李景泉
审判员 程敬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清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