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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2218号

王伟与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2218号

原告:王伟,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连省,书记。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卫伟,镇政府负责人。 原告王伟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王伟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伟负担。

审判员  陈清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晓慧

书记员班彦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