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民初2218号
原告:王伟,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连省,书记。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张卫伟,镇政府负责人。 原告王伟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季岭村村民小组、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王伟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伟负担。
审判员 陈清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晓慧
书记员班彦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