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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425号

(2019)湘1129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承军、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承军;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9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翠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9536404R

法定代表人:陈胜群,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海,男,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杨承军,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湳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爱塞丽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6985768367。

法定代表人:叶祥,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承军、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法确认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特99号民事裁定一案,被执行人杨承军、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特9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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