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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执299号

隋莹靓申请执行李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莹靓;李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隋莹靓,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中共党员,住兴城市广场西路

被执行人:李博,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文萃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莹靓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9)辽1481执2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48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李旭东

审判员  徐国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