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财保29号
申请人:泰安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姜广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西头。
法定代表人:孙明连,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孙森,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胶州市水岸府邸**。
被
申请人: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富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吕允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三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晓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曲阜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晓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邦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军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孙森、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曲阜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孙森、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瀚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曲阜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青岛鑫恒发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正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佳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