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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7执恢20号

孙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李某1;李某2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生,住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元。

被执行人:李某1,女,汉族,2001年3月28日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1978年4月2日生,住夏津县。 本院在执行孙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夏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鲁14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1、李某2返还孙某彩礼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孙某负担375元,由李某1、李某2负担775元。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等财产线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限制消费令,由本人签收。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李某1、李某2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人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4月12日去到李某1、李某2户籍所在地夏津县乔官屯村,见到该村支部书记,但其称两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居住,具体下落不明。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元,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孙中元也确实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2019年4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元进行了约谈,并向孙中元释明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孙中元表示同意。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785元,共计60560元,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全部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某1、李某2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元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