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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执182号

曹素梅申请执行马利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曹素梅;马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曹素梅,女,汉族,1968年03月2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马利,男,汉族,1982年09月1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利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63.5元、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远远不够申请标的。

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

四、通过确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1725执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