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4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翁牛特旗乌丹镇绿韵家园6号楼2单元5楼西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2月17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利、代理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慕某某来到××旗内刘某家平房,推开门房窗户进入室内,没有找到财物。2、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慕某某来到××旗内高某家平房,推开门房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60元及项链、耳钉、手链等财物。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慕某某来到××旗内刘某家平房,推开门房窗户进入室内,没有找到财物。2、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慕某某来到××旗内高某家平房,推开门房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60元及项链、耳钉、手链等财物。另查明:被告人慕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2月17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5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高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998)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2011)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慕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慕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树伟
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美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