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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836号

李东、陈兴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东;陈兴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陈兴博,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李东与被执行人陈兴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被执行人陈兴博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9727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9年4月20日前给付39727元。本案受理费771.5元,由被执行人陈兴博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房地产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发现陈兴博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为甘GD××××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暂无法进行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4.2019年4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771.5元及执行费212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