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3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云被执行人袁英丽郭秀云与袁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英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郭秀云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当履行给付申请人36864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袁英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司法查控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袁英丽所有的西峡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万元股份及红利,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3日止,西峡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尚未结案,被执行人袁英丽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郭秀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英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郭秀云发现被执行人袁英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秀云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张相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