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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3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周荣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周荣胜;周金花;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859822066U。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荣胜,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 被执行人周金花,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彭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定山镇,组织机构代码:57360972-9。

法定代表人:张水初,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周荣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13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139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