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刑更276号罪犯逯云昌,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逯云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479.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吉刑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逯云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9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逯云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逯云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逯云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逯云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