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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民特18号

梁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梁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07民特18号

申请人:梁斌,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原系武钢冶金渣公司金属制品厂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梁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斌称,被申请人梁新于1988年2月17日到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特警队值班后,至今未归,30余年来,经多方面查找至今无消息。现梁斌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梁新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梁新,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52街坊35门**,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梁斌的弟弟。梁新失踪前身体健康,无任何精神疾病,于1988年2月17日到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特警队值班后,至今未归。梁新失踪后,武昌区公安分局曾通过在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等方法多方找寻无果,多年后,其家人于2017年12月27日报警,仍然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31年。梁新的父亲梁友盛于1986年1月病逝;母亲钱腊双于2003年9月去世;姐姐梁华、梁小华均同意梁斌申请宣告梁新死亡。申请人梁斌申请宣告梁新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梁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梁新于1988年2月17日到单位值班后失踪,经单位和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目前经法院公告寻找一年后依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梁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乐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