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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1789号

江增宝、郑怀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增宝;郑怀念;叶莉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81民初1789号

申请人:江增宝,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

申请人:郑怀念,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

申请人:叶莉欢,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增宝与被申请人郑怀念、叶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怀念、叶莉欢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增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怀念、叶莉欢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克玲

审判员  胡 婷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