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保55号
申请人:张奎祥,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人:张井敏,女,汉族,住九台街道办事处。
被
申请人:张庆芝,男,汉族,住九台区。
被
申请人:王淑芳,女,汉族,住九台区。
被
申请人:周桂兰,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奎祥、张井敏与被申请人王淑芳、周桂兰、张庆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祥、张井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王淑芳、周桂兰、张庆芝名下,在就台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办公室土地补偿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张松名下,坐落于二道区太和街与东荣大路交汇处爱琴海**(**团)**楼**(分摊土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吉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丘地号为x房屋)。
三、查封任增光名下,坐落于长农公路零公里处长安世家****房(建筑面积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为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邬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