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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4执577号

舒友明、李满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友明;李满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2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舒友明,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明忠,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满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舒友明与被执行人李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湘12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划拨其银行存款8000元,扣缴案件受理费8000元,向怀化市交警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号为湘N×××**富迪牌车一辆、车号为湘N×××**东风牌车一辆;于2019年1月21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于2019年4月2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情况;于2018年11月21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满华在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00004164(面积96.91平方米,已抵押,已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花溪路天龙御园5#楼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为710011207(面积180.03平方米,已抵押,已被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查封),对上述房产已轮候查封。2018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李满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9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11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刚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谌凌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