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988号罪犯代言江,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言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代言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代言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言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言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言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