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杨锦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杨锦丰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38689.0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骐铭
审判员 钟 浩
审判员 龙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