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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2执2464号

徐某、某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徐某;某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2执246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调字[2018]第17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聂某身患重病。另查明某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另案轮候查封。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鄂0112执246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高消费。申请人徐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虽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为轮想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调字[2018]第176号仲裁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