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陈睿,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特区。
被执行人:张政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吴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睿与被执行人张政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9)鄂038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