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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81执682号

陈睿、张政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睿;张政基;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陈睿,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特区。

被执行人:张政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吴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睿与被执行人张政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9)鄂038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海均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