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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358号

张宗哲、青岛小奴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宗哲;青岛小奴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哲。被执行人青岛小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宗哲与被执行人青岛小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2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9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书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358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承办人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8)第22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嵩

审 判 员  黄莹莹

代理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