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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特208号

贡启明申请孙美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贡启明;孙美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特208号

申请人:贡启明,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艳,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贡启明孙女。

被

申请人:孙美郎,女,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贡启明申请宣告孙美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贡启明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贡启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贡启明撤回申请。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