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特208号
申请人:贡启明,男,193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艳,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贡启明孙女。
被
申请人:孙美郎,女,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贡启明申请宣告孙美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贡启明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贡启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贡启明撤回申请。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