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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4执1712号之一

王存贵、贾寿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存贵;贾寿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存贵,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贾寿亭,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存贵申请执行贾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贾寿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存贵借款本金203000.00元;

二、被告贾寿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存贵借款利息23935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4646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4646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得到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 一、2018年11月7日、12月5日,2019年1月14日、3月25日、4月22日,本院分别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机动车、不动产以及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又向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博山分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山管理部、淄博市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社会保障缴费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开户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贾寿亭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贾寿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月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贾寿亭作出予以拘留十五日的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能实施。 五、2019年4月22日,本院到博山区域城镇东域城村对被执行人贾寿亭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贾寿亭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在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贾寿亭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允文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