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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02执恢59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李艳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8-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李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

被执行人:李艳龙 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8)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484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60728元(执行费37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