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
被执行人:李艳龙 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8)吉长民众证内经字第484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龙银行存款人民币260728元(执行费37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