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拜令,女性,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郁爱芳,女性,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赵小鹏,男性,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郭军强,男性,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联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冀军。申请执行人拜令、郁爱芳与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拜令、郁爱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拜令、郁爱芳与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小鹏身份信息错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玮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