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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669号

拜令、郁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拜令;郁爱芳;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拜令,女性,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

申请执行人:郁爱芳,女性,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赵小鹏,男性,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郭军强,男性,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联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冀军。申请执行人拜令、郁爱芳与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拜令、郁爱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拜令、郁爱芳与被执行人赵小鹏、郭军强、郑州同贵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小鹏身份信息错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玮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