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94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7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鲁110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刘成自动缴纳案款14075元及执行费111元。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群与被执行人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