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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3民初16550号

汪涛与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汪涛;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汪雪兵;王肖;肖尚银;丁大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3民初16550号

原告:汪涛,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珍,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里牙塘工业区89号H栋三楼302厂房。

法定代表人:汪涛。

第三人:汪雪兵,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第三人:王肖,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第三人:肖尚银,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第三人:丁大江,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汪涛与被告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公司),第三人汪雪兵、王肖、肖尚银、丁大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珍、第三人丁大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蚂蚁公司、第三人汪雪兵、王肖、肖尚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散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被告成立2017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共5人,其中汪涛认缴20万元占股10%、汪雪兵认缴20万元占股10%、王肖认缴10万元占股5%、肖尚银认缴106万元占股53%、丁大江认缴44万元占股22%。被告从成立至今,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及管理模式无法达成一致,其中股东之一丁大江已经失去联系,其它股东矛盾重重,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营运,如果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解散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肖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第三人肖尚银、汪雪兵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蚂蚁公司从成立至今,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及管理模式无法达成一致,其中股东之一丁大江已经失去联系,其他股东矛盾重重,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营运,如果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同意解散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蚂蚁公司已经对在职工人做了工资发放及妥善安排,对供应商货款和租金、税金已经做了相关的清算。已经于2018年7月实际结束正常经营,进行停业待清算状态。第三人丁大江答辩称,同意蚂蚁公司解散。但丁大江没有失去联系,其他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侵害公司利益。

经审理查明,蚂蚁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共5人,其中汪涛占股10%、汪雪兵占股10%、王肖占股5%、肖尚银占股53%、丁大江占股22%。蚂蚁公司成立以后,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公司于2018年7月起开始因经营困难停止经营。汪涛诉请解散蚂蚁公司的理由包括:公司经营困难已实际停业;股东之间经营理念不一致;部分股东无法联系;公司长期没有召开股东会。蚂蚁公司的另外4名股东中,汪雪兵、肖尚银和丁大江同意解除蚂蚁公司,而王肖则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事实,有汪涛提交的公司章程,以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蚂蚁公司和王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王涛占蚂蚁公司10%的股份,是公司解散纠纷起诉的适格原告。结合蚂蚁公司各股东的陈述,

本院认为蚂蚁公司确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因此,蚂蚁公司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本院对汪涛解散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

判决如下:解散被告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汪涛已予缴),由被告东莞市蚂蚁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邓鹤飞

审判员  曾庆枢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诗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