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2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君。
被执行人:高艳晨。本院在执行李东君与高艳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艳晨以安恕镇花园村六组的房屋及院落,院内冷库给付李东君抵偿全部执行款,但李东君同意以每年一万元将以上房屋院落及冷库租赁给高艳晨使用三年,租金于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若高艳晨不能按时给付租金,以上财产直接交由李东君处理,如若高艳晨能在三年之内将163702元全部给付李东君,此房屋院落及冷库返还给高艳晨,如果最终李东君取得以上财产所有权,本院不予办理协助过户以及确权手续,李东君自行负责管理、使用、受益等。因双方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吉0422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蔡晓华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