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罗普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徐峰,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彭财峰,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普虎与被执行人徐峰、彭财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普虎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偿还欠款167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负担一案件受理费218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54元。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普虎与被执行人徐峰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依据(2017)鄂03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徐峰应支付罗普虎货款16700元,因徐峰暂时经济困难暂时支付不了,经协商,罗普虎同意徐峰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支付后本案执行完毕;
二、本协议签订后,罗普虎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解除对徐峰、彭财峰的失信人决定和限制消费令,解除对徐峰、彭财峰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如果徐峰未按照协议履行则本协议作废,本案按原判决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罗普虎可申请恢复执行。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罗普虎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303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