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545号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79203207。法定代表人黄安钿。委托代理人喻花蕾,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恒丰工业城******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90688。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人民币22,260元,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