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根,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根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根于2018年12月6日至12月11日期间,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湖南商学院教室内,趁教室无人或他人不备之机,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得被害人吴某等人价值人民币4086元的电脑、手机等物,低价抵押后,赃款被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永根处追回被盗匡威牌双肩包1个、华为V9Play手机1台;从杰文寄卖行追回被盗华硕K550(i5)笔记本电脑1台均已发还各被害人。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永根于2018年12月6日13时许,来到湖南商学院第二教学楼D207教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教室内价值人民币1980元的华硕K550(i5)笔记本电脑盗走,以人民币1200元低价抵押到杰文寄卖行,所获赃款被挥霍。2、被告人陈永根于2018年12月8日14时许,来到湖南商学院第二教学楼C307教室,趁他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放在教室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596元的匡威牌双肩包1个、联想G50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所盗电脑以人民币980元的低价抵押到有财寄卖行,所获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陈永根于2018年12月11日12时许,来到湖南商学院第三教学楼E307教室,趁他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放在教室内价值人民币510元的华为V9Play手机盗走。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永根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永根于2019年4月11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永根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部分赃物已追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根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陈永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永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永根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八元给被害人黄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