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902号
原告:周汉付,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勤,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
负责人:张进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高园园,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负责人:孙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公司员工。 原告周汉付与被告张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周汉付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汉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汉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冰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