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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执260号

朱敏、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敏;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9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朱敏,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港窑路**。法定代表人莫绪环,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朱敏与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欣星合议笔录时间:2019.4.24地点:本院执行庭

申请执行人:朱敏

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议庭成员:兰昌国、陈红秀、余建华

书记员:万欣星合议事项:对上述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承办人张启国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朱敏与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金及利息33687.20元、并支付违约金。申请执行标的约49200元(含本金、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等)。兰昌国:该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陈红秀:同意上述意见。余建华:同意按上述意见办理。合议庭一致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