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周金太,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
申请执行人:朱秋玲,女,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关保,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周金太、朱秋玲与被执行人关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金太、朱秋玲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周金太、朱秋玲支付101564元,执行费1423元由被执行人关保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8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关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关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其缴存信息。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到被执行人关保家调查财产,又到村委调查均不知被执行人关保的下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关保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关保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金太、朱秋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红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