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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刑申19号

刘某1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晋11刑申19号刘某1: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4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晋11刑终13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撤回上诉并非申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重新审理本案,并追究被害人虚假残疾骗取残疾待遇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与被害人张某素有积怨,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某1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诉人称应当追究被害人虚假残疾骗取残疾待遇的申诉意见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应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