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郭康敏,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常香香,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河南铉龙铝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组织机构代码56372572-6。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8179061-7。
法定代表人:王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玉泉科技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12345-4。
法定代表人:周志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佃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4050522XY。
法定代表人:王世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济文,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郭康敏与被执行人李长江、常香香、河南炫龙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盛强金属复合薄板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王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康敏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长江、常香香等七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7263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3726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李长江、常香香等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发现部分小额存款账户并冻结(轮候)。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房管局、工商局分别查询其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公司河南炫龙铝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盛荣特种钢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并查封了李长江名下位于济源市××商业步行街××房产一处,均属轮候查封。4.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了解到被执行人因为厂属长期停业状态,暂无偿还能力,近期正在洽谈合作问题,等厂内生产后再履行相关义务,并将被执行人李长江行政拘留15日。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李长江、常香香等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战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