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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230号

张亚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亚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230号

被执行人:张亚绍,又名张亚磊,男,1981年7月1日生,农民,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张亚绍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亚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刑事庭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亚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张亚绍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张亚绍现服刑于豫中监狱,服刑期至2022年7月29日,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

人民陪审员  魏 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