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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3072号

汤国庆与师晓宁、韩敬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国庆;师晓宁;韩敬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072号原告汤国庆,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朋,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晓宁,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韩敬格,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2019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汤国庆诉被告师晓宁、韩敬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汤国庆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汤国庆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