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072号原告汤国庆,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朋,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晓宁,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韩敬格,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2019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原告汤国庆诉被告师晓宁、韩敬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汤国庆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汤国庆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