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担保借款3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交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牛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