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初2993号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名城房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0696189G。
法定代表人:苟开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仕金,副总经理。
被告:邹庆松,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邹庆松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锦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俊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 张露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