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2民初4462号
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1333号A1栋B单元9层13室。
法定代表人:赵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隋新,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云车公司)与被告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73240.67元(2018年12月21日代偿款8440.63元,2018年12月24日64800.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第一笔8440.63元从垫款之日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第二笔64800.04元,从垫款之日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隋新向云车公司提出购车分期付款意愿,称购买进口别克昂科雷汽车需办理银行分期付款,并委托云车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云车公司在审核隋新的银行准入放贷资料后,与隋新签订了哈尔滨云车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云车公司为隋新购车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隋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隋新发放贷款86400元用于购买汽车,隋新应按月分36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云车公司为隋新出具了连带担保人承诺函。自2018年10月起,隋新未曾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故要求云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导致云车公司保证金账户款被扣划造成垫付,垫付款共计73240.67元。隋新应立即向云车公司返还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隋新未答辩亦未举示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1日,隋新与云车公司签订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其主要约定:甲方为隋新,乙方为云车公司;隋新向工商银行申请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人民币86400元(隋新与工商银行另签订有书面合同),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期限为36个月;隋新将该笔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用于购买汽车,现向云车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云车公司作为隋新该笔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的共同偿债人,并由云车公司向工商银行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该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约定,若隋新延期支付代偿款项、服务费、保险金和履约保证金,应按未支付部分的每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云车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隋新未按期偿还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于2018年12月21日从云车公司保证金账户款中扣划8440.63元,于2018年12月24日从云车公司保证金账户款中扣划64800.04元,共计73240.67元。
本院认为:云车公司与隋新签订的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云车公司代隋新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进行追偿。故云车公司要求隋新偿还代偿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云车公司与隋新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云车公司自愿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计算,但依据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仍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院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2340.67元;
二、被告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垫款之日(8440.63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64800.04元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绍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