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2203号
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单县开发区飞跃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628962966。
法定代表人:钱广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玉,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职工。
被告:石永垒,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与被告石永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送达预交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9年4月24日,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单县万里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