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908号
申请执行人:王兴鹏,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杨冠英,男,现年约26岁,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兴鹏与被执行人杨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杨冠英给付原告王兴鹏货款1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冠英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冠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冠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高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杨冠英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4.2018年1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杨冠英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4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