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924民初274号
原告:张焯越,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赵子永,男,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原告张焯越诉被告赵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张焯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焯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焯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张焯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秧心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