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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24民初274号

张焯越与赵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焯越;赵子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924民初274号

原告:张焯越,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赵子永,男,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

原告张焯越诉被告赵子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张焯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焯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焯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张焯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秧心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