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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62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施卫贤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施卫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施卫贤,男,1990年03月08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卫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本院(2018)沪0105民初220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施卫贤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78,836.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户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发现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户籍情况,申请人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和及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俞惠琴

审 判 员  缪 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达

书 记 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