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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执异61号

(2019)内0425执异61号青格乐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乌日图;青格乐;斯琴高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61号异议人(案外人):乌日图,女,1947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呼布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格乐,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孟宪军,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斯琴高娃,女,197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青格乐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乌日图于2019年4月17日对执行登记在代钦呼名下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广达欣城小区36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乌日图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斯琴高娃是母女关系。2015年4月21日,异议人通过中介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签订了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异议人岁数大不能贷款,故以本嘎查牧民代钦呼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锡林郭勒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异议人与代钦呼签订了协议,该房屋贷款由异议人偿还。被执行人斯琴高娃由于当时没有结婚就和异议人同时居住到该房屋,但该房屋的产权和斯琴高娃没有任何关系。但贵院下达的裁定却将该套楼房认定为是斯琴高娃以代钦呼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如此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并且下达裁定查封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这是明显错误的。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2017)内0425执2842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位于锡林浩特市广达欣城小区36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7年8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青格乐与斯琴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内0425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判决斯琴高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格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按照年息24%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2017年11月16日,青格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内0425执2842号执行裁定,将登记在代钦呼名下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广达欣城小区36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证号:1160215060**)楼房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排除执行的实体异议,故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因异议人认可案涉不动产登记在他人(代钦呼)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乌日图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