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5835号
原告:张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朱某,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赵某2,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赵某3,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1、朱某、赵某2、赵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莹莹 来自